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2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營字第裁四0─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三六號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件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涉及其是否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爰依首揭規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程序。
三、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