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文財
周平凡徐永城右列被告因貪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貪瀆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