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八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至八所載。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四至八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罪,並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8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7號裁定減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另其中附表編號四至八之罪,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至八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及編號四至八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9月26日│95年9月26日│95年9月28日為警採│96年1月30日││)│││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點││├──┬────┼─────────┼─────────┼─────────┼─────────┤│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711│95年度偵字第22861│96年度毒偵字第436│96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號│號│、1746、175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367號│95年度簡字第7655號│96年度訴字第362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6日│95年12月25日│96年6月27日│96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3367號│95年度簡字第7655號│96年度訴字第362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96年7月16日│96年8月2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奪公權期間或罰│日。│日。││日。││金額│││││├───────┼─────────┼─────────┼─────────┼─────────┤│附註│前已經本院96年度聲│前已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7號裁定減│減字第1787號裁定減│││││刑│刑│││└───────┴─────────┴─────────┴─────────┴─────────┘┌───────┬─────────┬─────────┬─────────┬─────────┐│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1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1月30日│96年2月13日│96年2月13日│96年2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26、│96年度偵字第1126、│96年度偵字第1126、│96年度偵字第1126、││││1746、1750號│1746、1750號│1746、1750號│1746、175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1日│96年7月11日│96年7月11日│96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96年度訴字第1224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日│96年8月2日│96年8月2日│96年8月2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奪公權期間或罰│日。│日。│日。│日。││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