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複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權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9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400元(推定被告使用系爭著作物至本件訴訟確定約計3年,每年120,000元,計360,000元,加計原告另請求之240,000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總計600,000元計徵)。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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