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5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許立昌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53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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