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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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王孟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瑞泉林日之 繼承人等11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件經核,相對人 張瑞勇 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死亡,故請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瑞泉、 張瑞水張瑞明 、潘 張菊蕊張瓊華張瓊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 楊云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居留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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