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鈺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福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605,860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存證信函、切結書,核該切結書所載之尚欠貨款金額應為605,820元、且就還款期日僅載為由立切結書人擇期儘快清償完畢,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請求債務人應給付605,
860元之依據為何?及欠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請求605,860元之金額係為誤繕,請更正之,否則應提出其它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並應提出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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