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2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廖清安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00年度易字第三二二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222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0年1月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廖清安(下稱上訴人),且上訴人已於100年1月13日撰寫上訴狀,並於同年月日到達本院,其上記載「不服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依法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惟其後仍未見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秋月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