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9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98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莊沛珊 (原名 莊亮 搞玩)

莊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