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
原告 吳睿紘
被告 蘇信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被告蘇信維、曹家榕經通知未到庭,未為一造辯論判決
,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