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

原告 吳睿紘

被告 蘇信維

蔡仁欽

曹家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被告蘇信維、曹家榕經通知未到庭,未為一造辯論判決

  ,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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