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嘉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被移送人 陳宗慰
上列被移送人陳宗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
民國112年5月9日以嘉民警偵字第1120012701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12年4月8日上午15時00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民雄鄉秀林村住處(地址詳卷)。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調查筆錄。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行為之程度、違法後之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