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0號上訴人 洪文諒 以上上訴人與臺南市北門區公所因105年訴字第108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