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錏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鼎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7,377元(306萬元+2,477,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