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銘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4
9、2071、3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許家銘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家銘(所犯竊盜部分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於民國111年1月23日9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廣場,因不明原因與告訴人 温炎生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安全帽及鑰匙毆打告訴人温炎生,致告訴人温炎生受有右臉擦挫傷、右側頭皮疼痛、頭暈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已經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其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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