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4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九四一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4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為明解本件民國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筆錄之記載有無缺漏或誤繕,整理庭訊內容,俾利提出書狀,爰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程序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4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開庭內容,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所明定,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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