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彰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彰陽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翁彰陽因涉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前揭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參與多次行騙,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衡酌被告之犯案情節、再犯之危險性及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仍認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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