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73號聲請人 何麗儀 訴訟代理人 陳振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7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店頭證券│05-D0-00-000000-0│1│1,652.9│││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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