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張儒卿 被告 高嘉南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儒卿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被告高嘉南被訴傷害致重傷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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