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 律師被告 鄭捷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6年度金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本院10
6年度金訴字第29號被告鄭捷丞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吳承學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