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畢信隆 被告 莊采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蔡牧容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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