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告 林婉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會員條款第26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19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二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萬5,800元,及其中本金14萬8,584元自96年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具狀變更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6萬5,800元,及其中本金14萬8,584元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1頁),其所為請求金額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依約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利息以週年利率15%計算。兩造並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迄今尚欠款本金24萬7,488元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12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未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約定循環信用利率為週年利率15.99%,自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後,調整為週年利率15%。詎被告未按期繳款,迄今尚餘46萬5,800元,及其中本金14萬8,584元自96年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嗣原告就本金14萬8,584元、利息1萬6,588元、違約金1萬1,851元,合計17萬7023元取得執行名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583號支付命令在案,故扣除上開17萬7023元後,本件請求自96年1月4日起至114年1月8日止之利息共計46萬5,800元,及其中14萬8,584元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58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6頁),堪信為真實。被告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4萬7,488元、46萬5,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1

247,488

自95年5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48,584

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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