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2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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