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陳意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因本院96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