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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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320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石瑞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瑞瑜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13「本案財物欄」及「數量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石瑞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接續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時間,在址設南投縣○○鎮○○路00號之楓康超市草屯店(下稱本案超市)內,竊取本案超市店長 林聖翰 所管領之冰箱櫃內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數量之海尼根啤酒,得手後藏放在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本案超市店長盤點本案超市內海尼根啤酒數量,發覺數量不符,經調閱監視器而發現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石瑞瑜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證人林聖翰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犯罪時、地一覽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刑案呈報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3所載時間,在本案超市內,接續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3附表所示之海尼根啤酒,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刑事法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為圖一己之私而任意竊取告訴人管領之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海尼根啤酒,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不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賠償損害,及衡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輕度身心障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本案財物欄」及「數量欄」所示之海尼根啤酒,為其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亦未尋回發還或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就附表編號14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㈢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4所示時間,在本案超市竊取如附表編號14所示啤酒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投簡字第295號判處拘役15日,並於民國114年7月30日確定乙情,有上開判決、被告上開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然此部分本應諭知免訴判決,而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犯此部分之犯行,與前述論罪科刑之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六、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需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遭竊時間

(監視器顯示時間)

本案財物

數量

金額

(新臺幣)

1

114年2月7日14時20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2

114年2月11日4時12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3

114年2月15日14時37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4

114年2月18日15時23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5

114年2月19日20時54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6

114年2月21日14時21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7

114年2月22日20時53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8

114年2月24日17時3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9

114年2月26日4時34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10

114年2月27日14時14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11

114年2月28日12時9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12

114年3月2日20時59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13

114年3月4日17時30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14

114年3月5日16時9分許

海尼根啤酒

16罐

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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