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99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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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5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99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5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玖萬柒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新不求人信用貸款申請理賠表、
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要保書、授信
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蘇鳴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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