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原告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被告高雄市前鎮區公所代表人 袁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國詮 訴訟代理人 郭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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