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曦琴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前鎮區公所代表人 林玉魁 訴訟代理人 郭雅婷
張國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市前鎮區公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上訴人僅繳1000元,尚有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