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明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志翔起重搬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汶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志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