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俞大維 被告 陳金水 (原名 陳昇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是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劉芳菁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