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007號聲請人 江貞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10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10003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05004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30005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53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922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12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901010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78301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7001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848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