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蔡朝榮 被告 彭日春
李進成 李仁彬 李秀琴 李秋慧 李香 (歿)李金賴顗閎 陳清心 陳榮燦 陳榮三 陳榮泰 陳榮鑒 陳榮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黃麗琴
楊黃麗雀 黃鶴色 黃麗美 黃正義 陳秋瑾 陳慶元 陳阿足 陳美麗 陳明村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前段設有明文。經查,原告先備位之訴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以先位之訴標的價額最高定之。又本件地上權並無地租之登記,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地租不超過土地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故本件因地上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萬9,4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珮瑩附表:
┌───────────────────────────────┬──────────┐│先位聲明:│備位聲明:│├──┬────┬──────────┬──┬──┬──────┼───┬──────┤│編號│地上權人│設定權利範圍│申報│權利│1年所獲可視│設定權│1年所獲可視││││(平方公尺)│地價│範圍│同租金利益之│利範圍│同租金利益之││││①│②│③│15倍①×③×│(平方│15倍②×④×│││││││②×10│公尺)│10%×15│││││││%×15│④││├──┼────┼──────────┼──┼──┼──────┼───┼──────┤│1│彭日春│捌厘陸毛即8.6×96.99│800│全部│100萬944元│696│83萬5,200元││││17=834.12││││││├──┼────┼──────────┼──┼──┼──────┼───┼──────┤│2│ 李清涼 │壹分八厘陸毛即18.6×│800│1/2│108萬2,424│││││(歿)│96.9917=1,804.04│││元│││├──┼────┼──────────┼──┼──┼──────┼───┼──────┤│3│賴顗閎│壹分八厘陸毛即18.6×│800│1/2│108萬2,424│696│83萬5,200元││││96.9917=1,804.04│││元│││├──┼────┼──────────┼──┼──┼──────┼───┼──────┤│4│ 陳新春 │柒厘參毛即7.3×96.9│800│全部│84萬9,636元│││││(歿)│917=708.03││││││├──┼────┼──────────┼──┼──┼──────┼───┼──────┤│5│財政部國│貳厘柒毛即2.7×96.9│800│全部│31萬4,244元│522│62萬6,400元│││有財產署│917=261.87││││││├──┼────┼──────────┼──┼──┼──────┼───┼──────┤│6│黃麗琴│ 伍厘 即5×96.9917=│800│1/8│7萬2,744元│592│71萬400元││││484.96││││││├──┼────┼──────────┼──┼──┼──────┤│││7│楊黃麗雀│伍厘即5×96.9917=│800│1/8│7萬2,744元││││││484.96││││││├──┼────┼──────────┼──┼──┼──────┤│││8│黃鶴色│伍厘即5×96.9917=│800│1/8│7萬2,744元││││││484.96││││││├──┼────┼──────────┼──┼──┼──────┤│││9│黃麗美│伍厘即5×96.9917=│800│1/8│7萬2,744元││││││484.96││││││├──┼────┼──────────┼──┼──┼──────┼───┼──────┤│10│黃正義│伍厘即5×96.9917=│800│1/2│29萬976元│349│41萬8,800元││││484.96││││││├──┼────┼──────────┼──┼──┼──────┼───┼──────┤│11│ 陳明吉 │柒厘捌毛即7.8×96.9│800│全部│90萬7,848元│││││(歿)│917=756.54││││││├──┼────┼──────────┼──┼──┼──────┤│││12│陳慶元│ 玖厘伍毛 參系即9.53×│800│1/3│36萬9,732元││││││96.9917=924.33││││││├──┼────┼──────────┼──┼──┼──────┤│││13│陳阿足│玖厘伍毛參系即9.53×│800│1/3│36萬9,732元││││││96.9917=924.33││││││├──┼────┼──────────┼──┼──┼──────┤│││14│陳美麗│玖厘伍毛參系即9.53×│800│1/3│36萬9,732元││││││96.9917=924.33││││││├──┼────┼──────────┼──┼──┼──────┤│││15│陳明村│參厘壹毛即3.1×96.9│800│1/2│18萬402元││││││917=300.67││││││├──┼────┼──────────┼──┼──┼──────┤│││16│陳明雄│參厘壹毛即3.1×96.9│800│1/2│18萬402元││││││917=300.67││││││├──┼────┼──────────┼──┼──┼──────┼───┼──────┤│17│陳榮燦│││││70│8萬4,000元│├──┼────┼──────────┼──┼──┼──────┼───┼──────┤│18│陳榮三│││││84│10萬800元│├──┼────┼──────────┼──┼──┼──────┤│││19│陳榮泰│││││││├──┼────┼──────────┼──┼──┼──────┼───┼──────┤│20│陳秋瑾│││││275│33萬元│├──┴────┼──────────┴──┴──┼──────┼───┼──────┤│合計│6,074.56│728萬9,472元│3,284│394萬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