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佳晨被告林銘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銘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銘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由具保人林佳晨於民國99年7月23日繳納保證金後(99刑保字第46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分別通知被告林銘坤於100年2月18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100年1月28寄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德派出所;並通知具保人林佳晨於100年4月14日通知或帶同被告林銘坤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100年3月29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外祖母代為收受,因被告林銘坤未到案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林銘坤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秀 執丁 100執242字第05
980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年3月3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
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林佳晨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巫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