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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