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低收入戶之單親家庭,與夫離異多年,獨自扶養三名幼兒,親手細心照顧,另其中一幼子因患有嚴重之左側腹股溝疝氣病陰囊水腫,亟需開刀診治,本已安排就醫開刀,惟今被告因本件遭羈押,不及託付他人照顧幼兒,憂心之苦,鈞院是否能感同身受,而被告遭通緝,實屬不知情,且已坦承轉讓毒品,絕無逃亡之虞,被告現羈押已久,期能讓被告具保返家將幼兒安排妥當,爰請審酌上情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犯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8月27日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予以羈押,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云云為由,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依偵查卷證及被告供述情節,被告被訴轉讓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供情節與公訴意旨及卷證資料亦未盡相符,且被告前因本院依法傳拘均未到庭應訊,有逃亡之事實,經本院通緝後始為警緝獲到案,再被告另尚涉犯有三件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復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併送審理在案,是綜上諸情審酌之,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其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