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林憲登
林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余文彬 會計師與相對人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96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憲登、 盧淑卿 均為為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研公司)及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銓公司)之股東,因檢查人余文彬會計師並未向精研公司、精銓公司之股東報告檢查結果,聲請人雖非本件當事人,惟本件查核結果,若精研、精銓公司96至99年間負責人 蕭俊陵 有製作虛假表冊或任何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損害聲請人或精銓公司、精銓公司權益,聲請人即得據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行使歸入權,聲請人自屬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 林獻登 、盧淑卿均為精研公司及精銓公司之股東,有精研公司、精銓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東名簿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與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96號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