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688號聲請人 林詩晴 相對人 王碧芬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96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8年5月15日20,000元98年5月15日98年5月16日45110100298年6月15日20,000元98年6月15日98年6月16日45110200398年7月15日20,000元98年7月15日98年7月16日45110300498年8月15日20,000元98年8月15日98年8月16日45110400598年9月15日20,000元98年9月15日98年9月16日45110500698年10月15日20,000元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16日45110600798年11月15日20,000元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6日45110700898年12月15日20,000元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6日45110800999年1月15日20,000元99年1月15日99年1月16日45110901099年2月15日20,000元99年2月15日99年2月16日45111001199年3月15日20,000元99年3月15日99年3月16日45111101299年4月15日20,000元99年4月15日99年4月16日45111201399年5月15日20,000元99年5月15日99年5月16日45111301499年6月15日20,000元99年6月15日99年6月16日45111401599年7月15日20,000元99年7月15日99年7月16日45111501698年12月30日50,000元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1日4511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