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鄭嘉成
被   告  王璽銘
訴訟代理人  王成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璽銘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5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