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聲請人 王端賦 即泰鋒行代理人 羅佳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