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4號原告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被告 葉政偉
葉政宏 葉政豪 葉姿婷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