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盛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盛儀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邱盛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如附件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欄所載「105.03.02」,應更正為「105年3月
2日下午4時59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扣除為警拘束時間);如附件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欄所載「105.
02.21」,應更正為「105年2月21日凌晨2時59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扣除為警拘束時間)」,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