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顏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7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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