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林長福 (即 林祥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