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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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4號聲請人 蔡國柱 (即 蔡國樑 之繼承人)
蔡國芳 (即蔡國樑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宇馨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