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振吉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2張,有土地登記謄本、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20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已以公開拍賣方式變賣5次,惟因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不得再行變價,故停止變賣,返還予債務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3,309元,而管理人之報酬5,000元屬財團費用,應先於清算債權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