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玲選任辯護人王俊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5403、5675、6440號)暨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345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