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9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敖詠渝
被   告  黃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19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
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二年十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牌照號碼3793—KT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國(下同)100年9月30日22時16分許於行經新竹縣○○鎮
○○路○段○○○弄時,因酒後駕車且為閃避前方迴轉車輛時
往外側車道切出,致碰撞原告所有停放於路邊之7126-HC號
自用小客車受損。而上開車輛全毀報廢,原告受有損失共計
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另原告原任職工地現場臨時雇員
,每日工資1200元,損失當日工資1200元,理應由被告負賠
償之責。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報廢證明單等件影本各乙
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
在。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易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給付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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