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郭福榮
被   告 景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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