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2樓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孫正華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