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原告丁○○○
甲○○乙○○
號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裁定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