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81號聲請人梅花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陽國際物流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96年10月15日│389,542元│0000000││││限公司│行│││││└──┴─────────┴─────────┴───────────┴─────────┴────────┴──┘